职业卫生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本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评价技术服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书》,为保障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依法规范经营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本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第十四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为保障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依法规范经营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本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价技术服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保障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依法规范经营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本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提供评价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定期检测)

本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检测评价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为建设单位办理职业卫生行政网上申报和员工体检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服务。

电话:0571-88134505

传真:0571-8813430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9号7号楼301室